校準的結論不要求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只給出范圍、誤差或測量不確定度。校準結果可記錄在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中,檢測單位,也可用校準因數或校準曲線等形式表示。檢定必須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校準檢測單位,給出計量器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檢定結果合格的填發檢定證書,不合格的發檢定結果通知書。校準的風險由計量器具使用的單位承擔。檢定的風險由檢定的部門承擔。
校準的對象是屬于強制性檢定之外且沒有計量檢定規程或現行檢定規程不適應以及無手段檢定的計量器具。檢定的對象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1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計量儀器檢測單位,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1高計量標準器具,計量儀器校準檢測單位,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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